公告

我的分类(专题)


最新日志

最新回复

留言板

统计

链接



先签字再验房的收房争端
zhouzhiquan 发表于 2006-12-19 15:41:28

购买房产对于无论是个人用户还是公司用户而言,都是一件大事。尤其在诚信缺失和法律规则缺位的年代,购房成为人们企盼又烦恼的事情。因为购房而陷入诉讼之累的例子,俯拾皆是。因此,只有掌握相当知识的专业知识,才可以相对的减少争端的风险。

  开发商比较普遍采用的收房方式是:在向业主发出交房公告后,由业主先对《入住交接单》签字确认,再领钥匙收房。业主在收到房屋后,往往发现许多与开发商口头或约定不符的地方,如设施材料与约定不符,或存在明显的土建瑕疵。但是待业主回过头来找开发商理论的时候,却由未按约交房问题转变为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的问题,问题迟迟不得解决,开发商轻易脱身。目前为业界关注的上海未来域业主维权诉讼就是由此引发的。

  该盘中存在“交房流程”不合理现象。业主林女士说:开发商要求业主先补齐房款(如果面积涨水)、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房屋总额的1.5%)、缴纳半年甚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和产权代办费等费用,然后方才可以办理入住手续,领取房屋钥匙和相关资料,才能验收房屋,如果房屋有问题交物业慢慢维修。

  这样的交房流程的秘籍就在于,业主一旦签字确认了《入住交接单》,在法律看来,开发商交付房屋成立。房屋交付后,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当由开发商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工程质量条例的规定,对房屋在保修责任。如果先让精主验房的话,如果业主认为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则会拒绝签字确认《入住交接单》,从而导致业主拒收房,在法律上,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但是,根据法定的交付的含义,房屋的交付应当包括验收合格和转移占有这两层涵义。如果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以自行设计的逃避验收环节的交房流程,侵害了购房业主对房屋的验收权的,不应视为已完成交付。

  此外,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交付标准一般都有约定,如果开发商对房屋的交付不符合此约定,即使业主签收了《入住交接单》和钥匙,也可视为开发商未交付。所以,业主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房屋交付标准做尽可能细致的约定,特别是在购买精装修房屋的情况下,对于各种设施设备的品牌和规格的约定应当明确。特别是购买期房时,业主应当在参观样板间时,注意保留证据。因为开发商在交房时,样板间都是要拆除的。

  还是在未来域业主集体诉讼案中,业主在收房后验房时,对于地板、厨房材料、空调规格、户门材质等问题,认为与开发商承诺严重不符。因协商不成,故提起诉讼。开发商的律师的答辩观点是“开发商已经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业主也完成交接,拿了钥匙,因此逾期交房不能成立。”焦点问题也是直指合同约定和业主收取钥匙。可见,开发商是深谙此中真谛。

  最佳的收房流程应该是:

  1、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人员先核验业主材料;

  2、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由开发商加以说明;

  3、业主领取钥匙并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

  4、业主做综合验收;

  5、业主就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改进意见或解决方案;

  6、开发商与业主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7、根据协议内容解决交房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在15日内解决的,双方应当就解决方案及期限达成书面协议;

  8、业主签署《入住交接单》。

  还提醒业主必须注意的是:一定要坚持先验房,后办理入住手续。如果不能坚持,则应当在验房后,当场书面提出质量异议,并表明不同意收房的意思,由开发商交房人员签字确认。其后,在合理时间内向开发商致函。在这一期间内,应当注意保留开发商不合理的交房流程的书面证据,以证明《入住交接单》的签字,不能表明验房合格的意思。

  另外要指出的是,事后的补救总难以圆满。事前的防范还是重头戏。关于对于各类房地产纠纷如何进行事前防范的问题,我们将从房地产执业律师的视角,不断总结和关注,陆续推出相关的专题文章。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周智荃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游客无须输入密码)
    主页:
    标题:
Powered by O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