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间人才的流动,是再寻常不过的事了。但是对于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来讲,一名软件开发经理的跳槽,在带给它较大商业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场涉及侵犯商业密秘案的官司。
这名IT经理叫张建,是杭州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期货交易系统开发的项目经理。1999年6月,1999年6月9日,该公司与张建订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项目的全部知识产权属公司;期货交易系统软件开发的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包括源程序、执行代码、技术文档、工作记录等)在项目结束或有其他变动时应交公司有关部门,员工不得保留,否则公司有权以侵犯知识产权追究员工责任。”同年11月,该公司对此套软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
2000年7月,张建离开杭州公司,跳槽到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该公司10月份即开始销售期货交易系统软件。
杭州公司在得到消息后,立即起诉了张建和上海公司,索赔百万元。理由是,两被告侵犯商业秘案。
法院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对两期货交易管理系统软件中的内容是否属非公知领域?被告的期货交易综合管理系统软件中是否使用了原告软件中的相关内容作出鉴定。
鉴定结论为:“原告“XX期货交易管理系统”的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库表的命名、表的结构、存储过程的命名、存储过程的实现代码及控件、自定义函数、基础类、权限分配体系不为公众所知悉,;涉案两套系统在前列方面相似。”
随后,为了确认被告的侵权利益,法院委托会计事务所对被告销售涉讼软件系统的获利情况进行了审计。认定被告获利80万元。
被告答辩称:但因本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全面的开发文档,故无法提供软件开发文档。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张建非法拥有原告的商业秘密、也没有证据证明第二被告接受了张建提供的商业秘密。两软件在目标程序或应用程序上的几分相似,是因为其实现功能的一致性及表达方式的统一性造成的。实质上本公司的期货软件比原告的期货软件有非常大的进步与创新。
法院判定,被告败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其期货系统软件;停止披露、使用原告软件中源程序中属于原告的技术秘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在业界媒体上公开道歉。
这个判例,是原告维权的一个漂亮仗,但这一仗也给被告的经营及在业界的声誉造成严重打击。我们无意于在此进行道德上批判。我们所要引申出来的是,原告如何维权成功?被告公司在事发后,如何避免落到今天这个结局。
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竟争的确是激烈的。因高级技术人员跳槽而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早已不是业界的新闻了。但是这样真枪实弹地打起官司的还是少数。我们对于原告的维权意识表示赞赏,同时原告在诉前的一系列正确措施也使成功维权得以实现。
原告做对了三件事情:一、原告与张建事前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了“全部知识产权属公司,员工不得保留”的内容。这就是法律上的“保密措施”。如果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法院也不会给予保护。因为不采取保护措施的行为,被视为对实用商业机密的自由放任公开。二、进行著作权登记。软件无须登记即自动获得著作权。但是得到登记的著作权,能更明确地使著作权得到承认。不致于在纠纷发生时,再四处补充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著作权。三、及时提起诉讼被告侵权软件上市后不到三个月时间内就果断提起诉讼,使得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得以尽早鉴定、及时审计,及时判决,尽早地制止侵权后果的扩大。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法,能够使因高级技术人员流动引起的侵犯商业密秘事件得以有效解决。那就是签订竟业限制协议。竟业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在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禁止劳动者在有同一行业或类似岗位就职,由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有了竟业限制协议,一旦发生了上述案件的情况,权利人可以据此直接起诉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和立即辞职。在较之起诉侵犯商业密秘案,在程序上,在举证方面要简单得多。当然索赔金额也相对较少。但是如果与劳动者签订竟业限制协议并实际履行了的话,那么,由于劳动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十分明确,一旦在竟业范围内就职即构成违约,即可被追究法律责任,相信,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类似的侵犯商业密秘事件的发生。
王某曾担任某软件开发公司(简称甲公司)软件开发部经理。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王某在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公司或相类似岗位工作,如王某违约,应赔偿甲公司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此外,还需视其违约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公司相应的赔偿金。同时合同中还规定,作为对王某所承担的竟业限制义务给予经济补偿,甲公司于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一次性支付王某补偿金2万元。合同终止后甲公司向张某支付了补偿金,王某也同意遵守合同约定。后因王某违反协议到乙公司搞程序设计工作,被甲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被诉人王某当众向甲公司赔礼道歉;2、立即向乙公司辞职,并保证继续遵守原“竞业限制”协议;3、向甲公司赔偿3万元罚金。
这是一个企业利用竞业限制条款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王某作为甲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掌握了公司很多的技术和信息秘密,这些商业秘密是甲公司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才取得的。王某离职后到与甲公司有竞争性的乙公司,很容易利用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在乙公司继续开发,导致甲公司在竞争中丧失优势。甲公司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与张某签订了“竞业限制”的保密条款,利用合法的手段——即竞业限制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侵犯企业商业密秘的种种方式,能会得到更有效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