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又一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针对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这部法律完善了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强化了调解,规范了仲裁,对以往规定进行了不少突破,凸显了诸多亮点。对于广大企业来说,只有规范用工制度,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科学才能适应5月1日到来的危机。以下是对该法的重点解读,以期对企业有所帮助。
亮点一: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
『法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27条)
『解读』
按照《劳动法》规定,仲裁时效为60天。当初这样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尽快来解决劳动争议,结果却导致实践中时效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局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份报告显示:近年来,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增加较多,其中多数是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由于时效问题很多劳动者不得不无奈地放弃仲裁途径,多年前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往往也是追索困难,甚至不了了之。而该法将仲裁时效延长为一年无疑为劳动者带来更多的操作时间,特别是对于追索劳动报酬情况,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还存在、还继续,哪怕是10年前单位拖欠的工资也可以通过仲裁要回来。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即仲裁时效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这些规定都给予劳动者足够的时间来提起仲裁,防止因为超过时效这一技术性问题而无法通过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亮点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免费
『法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53条)
『解读』
据了解,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取处理费的标准全国并不完全一致,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大多按固定标准收取几百元的费用,有争议金额的则实行累加收费。从今年5月1日起,该法正式实施后,我国将全面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不再收取任何处理费用。这无疑将大大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此外,从长远来看,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的引导作用也不可小觑,可以起到间接鼓励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迫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最终达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
亮点三: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法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47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9条)
『解读』
根据《劳动法》等规定,我国先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调解解决纠纷,但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则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如果完整的走完这一处理机制可能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不少劳动者抱怨程序繁琐、时间漫长、得不到及时的法律救济。而一些用人单位也利用恶意诉讼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针对这种情况,该法在保留了仲裁这一诉讼前置程序的基础上,对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裁终局后不必再上法院,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这样就少了一个时间比较长的诉讼环节,案件的处理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劳动争议有望得到尽快解决。
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有两类:一类是数额不大的金钱偿付类案件,虽然数额少,但直接关乎劳动者的生活,一裁终局可以急劳动者之所急;一类是有明确国家标准的案件,争议之所以产生往往是用人单位的恶意行为所致,一裁终局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
一裁终局毕竟也有对当事人产生“不公正”的时候,为了提供救济,该法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说很是宽松,只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就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说很是严格,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存在第49条6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亮点四:仲裁庭裁决期限缩短一半
『法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3条)
『解读』
根据原有规定,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
而根据该法规定,仲裁期限一般为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
前后相比,周期几乎算短一半。如此规定不仅可以极大提高仲裁的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减少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