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一起涉及到一死五伤,法律关系甚为复杂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经多方努力最终几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经顺利执行。
去年七月份,浙江某运输公司挂靠车辆驾驶员刘某接到一单生意,由上海经杭州将货物运往湖州某县,该批货物生产厂家出具的运输协议及上一家运输公司出具的运单,均注明所运货物为“化工(鸡饵料)”,则刘某随以普通货物安排运输。货到某县后,接货人叶老板到路口接货,并在路边叫了六个打零活的人员随车去仓库卸货。不料在车行十分钟后车上货物突然发生燃烧,车上人员纷纷跳车逃生,跳车后一人不幸死亡。后经鉴定为烧伤后窒息死亡,其他五人程度不同烧伤。事故发生后,当地组织公安消防、监察部门等进行了联合调查,并出具了认定意见,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原因为货物遇高温湿热天气而发生化学变化,装卸人员汗水洒上后反应加剧,产生瞬间高温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刘某普通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且超重运输,但其交通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监察部门责任为事故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
后死亡人易某家人以普通人身损害案由及雇员人身损害责任案由,江浙江某公司和接货厂家同案诉上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驾驶员刘某参加诉讼,但不批准浙江某公司追加货物生产厂家及上游承运人的申请。数次开庭审理中,庞律师代理浙江某公司以及驾驶员刘某参加诉讼活动,提出了强有力的代理意见(附代理词)。其中主要有刘某不具有过失的意见,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原因不具有支配力的意见,刘某交通违章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的意见等。经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原告要求三十万赔偿的数额也一再变更,其案由也由主要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主转为以雇主责任为主,并寻求与浙江某公司和刘某的和解。对此,庞律师适时的提出同意和解并提出较为恰当的调解方案,补偿数额最终为各方所接受,法院合议庭也对该方案采赞赏的意见,一致认为这种结果是适当的,不仅及时解决了当事人争议,也对当地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贡献。
庞律师认为,律师的首要责任就是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为此,适当的妥协不失为小成本的方法,试想,我完全可以为了全面胜诉而不惜一切,有可能最终的结果是完胜,但综合考虑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精神成本、经济成本等,很大程度上会得不偿失。
(附件)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正东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为其在易康康等诉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提供法律服务。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 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列其为被告为错列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为诉讼案件当事人,必须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而被告刘正东的行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具侵权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被告并未实施任何的侵权行为,故其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同时被告与原告之间也不存在雇用合同法律关系,不存在法律上的替代责任。被告承运货物的运输行为和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刘正东是承运车辆的驾驶员,对载运货物的运输方式主观方面没有过错。即使刘正东在运输过程中有轻微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是该违法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不具法律上因果关系。
2、 从本案事故的原因力上来分析,本案受害人死亡经鉴定为烧伤后死亡,而货物燃烧是由于货物的本身特性加之受害人及其它相关人员的行为引起的,被告并非货物的所有人,仅为货物的承运人,对于货物自身特性无法把握,法律也没有要求刘正东超过自身作为驾驶员的去识别货物,事实上刘正东也是受到蒙骗的,证据证明被告所获得的信息该货物属于一般货物,那么被告作为一般货物组织运输不具有过错。
3、 本案事故发生的时候,货物确实是处于被告的管理之下,被告有义务承担管理职责。基于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对该批货物在承运人义务范围之内负有责任,责任的范围由合同双方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依照行业习惯来确定。但无论依据什么标准,被告也不可能对货物的内在质量和特性负责,此责任要由对对质量和特性有控制力的一方来承担的。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要由货物的生产厂家来承担。为此被告已经申请人民法院追加天津津港化工有限公司和天津东华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为被告,以利于查清案情,正确划分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对于事故的发生法律关系,其在组织运输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交通违章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家人死亡是由于货物本身特性引起反应造成的,被告对此无任何控制力。故此,被告刘正东对原告家人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代理人提请法庭注意,本案原告死亡时与本案另一被告具有合同关系,而另一被告长期经营此类化工产品,对此类货物特性应相当了解,在此情况下没有任何防范措施,放任原告人身及被告车辆处于危险境地,其主观上是由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且二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此致德清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庞少群律师
2008年1月11日
(附件)另外,我们查实了次氯酸钙产品的包装要求国家标准:GB19109-2003(2005年10月21日)。
具体要求: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
危险货物编号: 51043
UN编号: 1748
包装标志:
包装类别: O52
包装方法: 塑料袋或二层牛皮纸袋外全开口或中开口钢桶;螺纹口玻璃瓶、铁盖压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属桶(罐)外普通木箱。
运输注意事项: 铁路运输时应严格按照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危险货物配装表进行配装。运输时单独装运,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严禁与酸类、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等并车混运。运输时车速不宜过快,不得强行超车。运输车辆装卸前后,均应彻底清扫、洗净,严禁混入有机物、易燃物等杂质。
代理人:庞少群律师
20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