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个网友忽然给我发了一句话,说“我最看不上的职业有两个”,我想完了,给我说这种话,肯定律师是其中之一了。我就回了一句:“一种是律师,另一种是什么呢?”我本来想可能会和医生胜利会师了,结果还不是医生。“另一是妓女”,网友还解释:“你看这两种职业,一个是出卖身体,一个是出卖灵魂”。我就又问,“那么律师是是排在妓女前面呢还是排在后面?”“当然是后面了,你想,妓女很多还是很无奈的,生活无着,被迫卖身的。可是律师就不是这样的,衣食无忧却还去出卖灵魂,所以律师比妓女还不如”。
我不怀疑这位网友的思想非常偏激,而且对律师行业的了解非常有限,但我不能不去思考,这位网友为什么会有如此偏激的看法,进一步去考虑律师自身的定位和社会的期待是不是吻合。
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已经27年了,律师一路走来却不是那么轻松愉快,早几年有湖南的彭杰律师、哈尔滨的孙少波律师,都是在执业过程中被冠以某个罪名而锒铛入狱,近几年律师犯事也是有耳闻。但据我看真正最后查证属实罚当其罪的似乎也不多,那也就是说律师真正“犯事”的是很少的。但事情往往就是这样,好事没有人注意,坏事传起来也就是一阵风似的,快着呢。某个律师被抓了,各家媒体争相报导,争相炒作,社会大众就看到律师“犯事”了,而一阵风过去以后,舆论又去注意更新的新闻了,至于“犯事”的律师经审查无罪释放,抑或获得什么什么赔偿,就不是社会关注的事了,民众不关心,媒体当然也不会关注了。而作为旋涡之中的律师或者说律师的组织,是不是应该发声呢?我想绝对是应该的。可是现在的事实却不那么令人乐观,新的律师法正在修改之中,我不知道这部法律的起草者是哪个部门,是不是有律师参与其中,我觉得这时候应该有律师的声音。作为律师,有哪一个人没有经历过被“相关部门”轻视对待过?我至今还清晰的记得前几年在公安局调查一个涉及治安处罚案件时,一个公安分局法制科的科员,对我讲的“依据律师法行使职责”的说法轻蔑的一笑,似乎《律师法》不是全国人大颁布的似的。“相关部门”对待律师的心态也就是整个社会对待律师的心态的缩影,好像律师都是在趁人之危打劫钱财似的。当然前面所所说的网友是另一种心态,也就是普通的老百姓比较片面的看待律师工作的一类人,应该说为数不少。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恐怕就和我们每一个律师息息相关了。如果在具体生活中,老百姓眼里的律师都是阿谀奉承之辈,市井小人之徒;体现在执业过程中挑词架讼,曲意逢迎,充当掮客等等,我想律师的形象还会继续排在各类职业的底层。
同时我觉得律师应该有一定参政意识,进入到国家的决策层面,或者说立法层面,以加大自身的话语权,在所立的法律法规中更多体现律师的心声,再加上同仁们自身洁身自好,提高律师形象也不是什么难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