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法院“送达”
psq771 发表于 2007-8-20 17:42:09

小议法院“送达”

               

在法律人的职业生涯中,送达是经常要用的字眼,大家都知道送达的意思就是一方向另一方送去了一份东西。那么细究起来,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送达?民事诉讼法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更没有规定如果没有送达,其后果是什么。

记得很早的时候有一个案件,内容是一个地方的法院判决书出来好几年了,一直没有送达被告方当事人,原告申请执行无门。后造成原告上访,历经周折,找到原审法院。原审法官解释说,因为被告下落不明,而原告也没有缴纳公告费,所以无法送达。对此案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点评,送达之所以叫送达而没有叫领取,意思很清楚,也就是说判决书是要给当事人送的,不是要当事人来领取。那么既然法律规定要给人家送去,送的人当然要承担送的费用,如果在简易程序中,利用打电话通知等方式,当事人来法院领取了,当然也是可以的,但是一旦出现当事人没有来法院领取的情况,法院是一定要承担起送的义务的。这时候法院不能借口当事人没有缴纳送达的费用,而不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就要承担渎职的责任。

现在想起这个案件还觉得挺有意思的,洪教授的点评也是一语中的。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却经常遇到一些强势部门的强势做法。上星期就接到安徽蚌埠一家法院法官的电话,说是要我通知我的当事人到法院领取鉴定结论和开庭传票,因为该当事人家庭非常困难,距离蚌埠也很远,要在前一天到县城,住一晚上,第二天再乘班车到蚌埠。也就是说领一张传票,当事人要耗费两天的时间和上百元的花费。我就建议这位法官,能不能把鉴定结论和传票寄给当事人。这位法官一口拒绝,说还是来领吧,到时候还可以调解调解嘛,再说现在都没有收其他费用,给他邮寄的话,费用哪里出?一席话说的我张口结舌,我说先寄过来到时候我再补上费用行不行?电话那头又飘过来一句:谁给你垫?我也有点火了,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就是送达而不是领取,费用当然应该由送的人来承担了,说明白一点也就是应该由受案的法院来承担。如果不送达的话,后果当然也是应该由法院来承担,这和当事人交没交其他费用是没有关系的。这位法官可能是没有想到我会说出这么一套理论来吧,一时也语塞。缓了一阵才又说了一句让我难以忘怀的话:那可是你这个代理人没有通知当事人的。

说实话,我真是很害怕这样的法官,处处让你感觉需要设防。本来当事人对案件进展不顺就已经是有点怨言,做律师的除了要在法律上给与帮助,还要向当事人解释目前遇到的问题的原因,就是有些现实问题需要考虑,可是案件中总是出现现实问题也是很烦人的,可是做律师的对此也无能为力。如果这个时候从法官的嘴里说出对律师不利的话,我想律师的日子会好过吗?

  2007819日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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