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房地产权证
上海市自1995年开始实行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二证合一”,所颁发的证件都称“房地产权证”。开发最初取得的是证明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房地产权证,该证只有对土地情况的记载,而没有房屋情况的记载。当房屋竣工后,房产商可以持该权证及其他相关手续换领证明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权证,此时的权证上对土地状况及房屋状况都有记载。故需要提醒购房人,在交易的时候,如果房产商只是模糊的讲可办理“房地产权证”,一定要明确是带有房屋权属记载的权证还是仅有土地状况记载的权证,以免出现纠纷时无法认定。
2、交房时的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现在的房产合同采用的都是政府相关部门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各版本的合同对房产交付条件的约定略有不同,法律允许合同双方选择适用其中的条件。比如取得房地产权证时,取得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到来时,开发商的交付行为是不是合乎合同的约定,是购房者需要加以注意的。由案例表明,即使是开发商已经交付了房屋的钥匙,购房者已经住进了所购的房屋,也不能认为购房合同已经得到了完全的履行,还要对照合同交房的条件的约定来确定开发商的交房行为是否符合交付的条件。如果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就是开发商交付房屋的钥匙,那么开发商的行为就符合合同约定,不够成违约;如果合同约定还有其他的条件,如办理房地产权证、交付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使用合格证等,则应在满足这些条件时才可认为开发商的交付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如果一旦开发商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没有依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的,购房人应在该期限的第二日起算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无法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