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参与到公益诉讼当中。一波一波公益诉讼热潮,从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法治建设的进程。法治建设的进程就像打通一个通道,就像修通一条铁路,当我们乘坐在列车上,享受法治的阳光时,我们也许不会去想是谁铺上了一根根枕木,是谁安装了一节节铁轨。但是,他们,从事公益诉讼的律师们,确实应当被默默记起。
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在给予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上存在盲点,已于6月1日施行的新《律师法》既无合适性社会责任的规定,也无正面激励的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如果能通过完善各方面制度,激励律师尽早介入公益诉讼领域,对于实现公益诉讼的真正价值,构建高度法治、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公益诉讼是使命
“我最近进行了三场公益诉讼,一场成功立案并审理。”谈起公益诉讼,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成宇有一肚子话要说。任成宇,这位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的律师,十分热心于公益诉讼。2005年,因深圳警方的不当条幅任成宇打起了全国“地域歧视第一案”官司,终使深圳警方赔礼道歉。
任成宇最近进行的三场公益诉讼,一是代理郑州市民郭力状告微软公司霸王条规案,郑州市高新区法院立案后移送到北京中级法院审理。二是状告中国移动,要求中国移动删除发到他手机里的垃圾短信,并承诺以后不再发送垃圾短信。但此案被以“不属法院主管为由”不予立案。三是状告郑州黄河公路大桥收费站违规收费案,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公告称郑州黄河公路大桥收费站违规收费逾10年,金额高达14.5亿元,案件已起诉两个月,法院至今没有明确答复。
任成宇认为,做公益诉讼“出力不讨好”,有时甚至连最基本的工资都难以维持,但是进行公益诉讼是律师的使命,律师在参与公益诉讼方面应尽更大的义务,来维护社会最基本的公平和公正,并把其作为最基本的追求、最起码的责任来完成。
2006年以来,公益诉讼类的案件呈下降趋势。任成宇认为,这一方面说明公益诉讼已由狂热走向理性,另一方面,公益诉讼的艰辛,也使许多律师望而却步,使他们提起公益诉讼的信心和勇气受到打击。“公益诉讼,真的好难。”具体说来,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案难、裁判难。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广大群众的利益,而对方往往是大企业或政府机关,当对被告有利的现存利益格局受到挑战时,他们会比在一般诉讼中投入更多的资源和人力、金钱与原告抗争,人民法院出于各种顾虑,不愿立案。对于公益诉讼,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必要的依据,加上实际操作性比较差,判决要打破现有利益格局,法院立案后也很难作出裁决。
二是公益诉讼雷声大雨点小,以实际行动支持公益诉讼的人太少。受害者一般不愿意出庭,一方面是自己的意识十分淡薄,另一方面是对手相对强大,弱者屈于压力,被迫忍气吞声。
三是司法实务部门不支持,社会对公益诉讼的恐惧和歧视。认为公益诉讼是律师在沽名钓誉,通过打官司增加知名度,“吃饱撑着,没事找事”、“炒作”,使公益诉讼相当被动和难堪。
有此感受的不止任成宇一人,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的刘辉律师也感受颇深。刘辉律师说,近年来,公益诉讼案件的败诉率有增无减,这与我国公益诉讼自身的缺陷有关: 一是法律法规对公益诉讼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导致公益诉讼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导致提起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没有合法“名分”;二是公益诉讼是“鸡蛋碰石头”的游戏,而且,由于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使得法院碍于强势和惯性思维,难以作出公正的判决,导致公益诉讼的败诉率居高不下,使得提起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信心大减。
律协:支持律师开展公益诉讼
律师协会会长作为律师的娘家,对律师开展公益诉讼有什么看法呢?记者采访了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罗新建。
罗新建认为,律师是开展公益诉讼最合适的人选,也是最有力、最能够维护广大弱势群体利益的主要力量。在公益诉讼活动中,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也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在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公共事务中,以原告的身份起诉,维护公共利益。但是,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督机构享有公诉权,但检察机关主要拥有的是对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对民事、行政案件只有检查监督权而无起诉权,在有些案件中,检察院提起诉讼显然有些牵强。从客观上来看,律师仍是主体,在争取和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
“律师开展公益诉讼确实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监督和完善着国家的法律制度,促使国家、公共事业、垄断经营的单位进行政策调整,甚至是修改某项法律法规,是利国利民利己的大事。作为律协,我们会关注和支持律师开展公益诉讼活动。”
法官:彰显了律师的社会责任感
律师开展公益诉讼,作为“同路人”的法官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刘天华认为,在行政诉讼实施的18年中,律师代理的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都涉及了一类的行政管理中的官民争议,每个行政案件都推进着依法行政的进程,都在进行着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和和谐建设。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本身就是直接对民主法治的推进。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每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都是在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都具有公益性质。实践中,带有公益性行政诉讼案件大多是律师启动,并通过媒体报道出来的案例,彰显了我国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智慧。
法治社会中,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不仅是经济人,还是政治人,是联系国家法律和现实社会的桥梁,是当事人个人诉求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对接点,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勇士!那些一心想着代理案子,毫不关心社会正义和民生民权实现的律师,很难建立起律师的社会地位和权威。因此,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决定着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在人们享受法治社会的春风中,人们应铭记律师的光荣与崇高。愿律师成为民主法治建设的勇士。
学者:法律应给予制度支持
中原工学院法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王肃认为,律师从“独善其身”到“兼济天下”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律师的诉讼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由此产生的诉讼成本却由律师个人来承担。这种失衡不仅需要律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作为内在动力,也需要国家在制度设计上给予适当激励来增加外部动力,譬如提供程序保障,解决立案难问题;改革诉讼费用制度,解决维权与经济的矛盾;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律师参与公益诉讼进行奖励和有规划的、持续性的援助等。
很显然,我国现在法律规定在这方面存在盲点,已于6月1日施行的新《律师法》既无合适性社会责任的规定,也无正面激励的明确规定,这不能说是一个缺憾。如果能通过完善各方面制度,激励律师尽早介入公益诉讼领域,对于实现公益诉讼的真正价值、构建高度法治、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任成宇博士也认为,公益诉讼需要社会舆论的大力支持,国家应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对愿意开展公益诉讼的律师给予技术的指导。